4月9日,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介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有关情况。《条例》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、行业自律、消费者参与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。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,下一步,将会同社会各界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,全面树立消费者优先的政策取向,全面建设消费友好型社会,积极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共治格局。
柳军介绍,《条例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,对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。通过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和更明确的法律责任,让市场更加有序、让经营更加规范,预防市场失灵、减少消费侵权。
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,《条例》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,赠品也要安全,“免费不免责”。围绕真实披露信息,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,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、保健、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。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,规定不能擅自发送“推销信息”,也不能擅自拨打“推销电话”。
在消费者维权方面,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指出,《条例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,“谁销售谁负责”“谁服务谁负责”,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、服务商。并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,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,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,也体现了“谁主管谁维权”的一种取向。
值得一提的是,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,破坏营商环境、滥用公共资源,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。对此,《条例》首次规定,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,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;骗取赔偿、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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